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 紧落实,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个人。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将立即下拨。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 的精神把这>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全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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