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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1-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
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或临时进入本省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四条   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研究、规划、检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有关活动场所的管理,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控制;
    (四)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五)对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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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反馈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
·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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