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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