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3-11-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培训、轮岗锻炼、建立人才档案等组织措施,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组织应当成为培养、输送妇女干部的基地。各级妇女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并定期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妇女组织推荐女干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妇女组织推荐的女干部,应认真考察,注意培养;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任用。
    第七条   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