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超生三个以上的,加重征收。 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征收。 市、县(区)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幅度应符合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给予限制和处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从处理之日起一至三年;计划外超生的,从处理之日起七年,不发综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或评为先进工作者,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用自理。计划外超 生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上述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报同级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月起十年内按议价供应粮油。 (三)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安排进乡镇企业工作,不招干,不办理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期限按第(一)项规定;对计划外超生一个以上孩子的,还可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第三十八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适用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规定外,还应追回奖励费和优待假工资等。 第三十九条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决定,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和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除适用前款规定外,也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决定。 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计划生育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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