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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鼓励成立有关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加强群众性的宣传教育、自我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七日照顾假。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三十一条   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二条   凡孩子年龄未满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发给领证奖励费: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每月四至五元,发至孩子十四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四百元,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一半。一方属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单位发给全数。
    (二)城镇居民的奖励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农村可发给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发展生产,优先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优先解决宅基地、适当减免义务工等办法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一方死亡的,其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发给;离婚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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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和全省失业(不含厦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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