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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