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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1-15
【法律文号】:穗劳社计[2000]19号 【执行日期】:2000-11-1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计[2000]19号
【字体:  
关于办理原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本局《对原广州无线电厂部分离职(买断工龄)职工要求改办辞退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函[2000]224号)印发给你们,并就解决本市部分原离职(即“买断工龄”,下同)职工要求改办辞退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凡广州市属企业原离职职工要求改办辞退的,可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也可委托广州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代理。具体操作方法按上述225号文执行。
  二、原离职职工改办辞退,除《劳动手册》的工本费外,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鉴于此项工作程序比较复杂,增加了承办单位的经济负担,初步测算每一职工约需480元。这部分费用可由承办单位(含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职工离职费返还部分中支取。
  三、原离职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其返还的离职费中扣减。扣减标准为:按离职当年的失业保险最低标准,按24个月核算。
  首批按照原劳动局《对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原“买断工龄”职工改为辞退请示的复函》(穗劳计[1999]76号)办理离职改办辞退的职工,如在办理时已加大经济补偿金基数的,不再退回失业保险金。
  四、该项工作涉及职工和社会利益,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对原广州无线电厂部分离职(买断工龄)
  职工要求改办辞退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劳社函[2000]224号
  广州市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集团原广州无线电厂部分“买断工龄”(以下简称“离职”)职工要求改办辞退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企改革的早期,一部分职工自愿选择了“离职”的做法,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出现了一些难于解决的问题。为维护社会安定,保障职工生活,本局决定给予所有“离职”的职工一次重新选择机会,可将“离职”改办为辞退。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由你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原广州无线电厂“离职”职工将“离职”改办辞退的有关工作,并将这部分职工的个人资料造册,一式两份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市退管办备案。
  二、申请将“离职”改办辞退的职工,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由集团公司一次性集中办理。
  三、由集团公司将“离职”改为辞退人员名单编制成综合表,交市工龄审核部门,并分别发放到各区,由各区为其重新审核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
  四、职工原按规定领取的离职费,按下列途径处理:
  1. 改为辞退后职工应享受的经济补偿金,以离职当年计发标准核算,在离职费中扣减。
  2. 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待遇,以离职当年的最低标准按24个月核算,在离职费中扣减。
  3. 原已领取的离职费在扣减经济补偿金及应享受的失业救济待遇后,余额部分(不计利息)一次性计缴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帐户。
  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
  六、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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