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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10-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各地、市、县要尽快建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并加强宣传,使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尽快了解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目的、程序等规定,为开展仲裁工作奠定基础。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局反映。
  
        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国家干部身份)与单位(含在我省的中央属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如下人才流动争议:
    (一)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第三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第四条   处理人才流动争议要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依据法规>策、实事求是,秉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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