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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逾七年以上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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