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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在少数民族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策、法规,协同计生委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认同、更改民族成份等>策、办法,依法推动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
    科学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定和下达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计划生育科研经费,组织计划生育的有关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审定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组织安排人口发展战略等软课题研究。
    建设委员会
    指导和督促各级建设委员会在办理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按《条例》规定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落实好施工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奖惩工作,把计划生育情况作为行业评比的一项内容。
    农业委员会
    在拟定和调整农村各项经济、社会>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的方针、>策相配套。在研究、制订承包土地、山林、茶果、滩涂、集体企业和提供良种、燃料、紧缺物资及技术、信息业务等>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对计划外生育的,依法给予必要的限制与处罚。
    扶贫工作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两项工作指标同时检查、考核、评比,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可优先支持扶贫资金、物资,提供技术业务,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不享受扶贫优惠>策。
    农业厅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口粮田,计划外生育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收回一份责任田,不得承包茶(果)园、畜牧、养殖等集体企业的>策,上述规定纳入农业承包合同,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农村开发性生产和集体资金、种苗供应上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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