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劳动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劳动主管部门在招用工人时,应把好计划生育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或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手术的待业人员,不予招用;已招收的,应责成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在办理外来劳动力《临时就业证》手续时,应严格审查 其计划生育情况,凡没有出示所在乡(镇)、单位《婚育证明书》的,不予办理;对招用逃避计划生育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处罚,并限期辞退已招用的逃避计划生育人员;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或为乡镇企业培训技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 土地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时,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应优先批准;对计划外生育严重的村,以及尚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罚的户,其建房用地暂缓或不予批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可按两个子女数份额安排宅基地;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 安排宅基地的份额。 交通厅 指导和督促基层交通主管部门在发放公路运输营运证时,应检查驾驶员执行计划生育>策情况,对违反生育>策又未按规定缴超生子女费、未落实节育措施者不办理公路运输营运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加强外来交通运 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机械工业厅 指导农机管理局,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处理。 广播电视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 大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策,介绍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宣传人口知识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组织关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创作和演出,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监察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等问题,应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积极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策和《条例》;动员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妇女、团员、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与虐待生女孩的母亲、女孩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作坚决斗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户的各种优惠>策;维护实行计划 生育夫妇的各种合法权益。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在房屋建设、公房分配、出租、出售等方面,要制订出鼓励实行计划生育、限制超计划生育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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