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进行防尘教育和考核,并建立档案,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应在教育考核卡上签字备查。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一、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对防尘的要求和经费安排。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辑。 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按有关规定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上述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设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有关银行不予办理施工和安装费的拨款或贷款手续。 四、凡要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同级卫生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审查、鉴定。提前一个月向参加验收的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交试产期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必须邀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 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胁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防尘处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 引进国外有粉尘作业的设备,如果国内无条件设计和安装除尘设施,应同时引进除尘设施。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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