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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经省、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按各自监测范围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并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测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对粉尘作业单位的检测结果有权各自随时抽查,依据监测规范,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职(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离职(含调离和退休)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和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要经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按国家《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职业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档案,职工工作调动应随其调转。
    尘肺病的诊断,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尘肺病诊断小组集体诊断方为有效,经确诊为尘肺病患者的,由诊断小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给尘肺证,作为享受劳动保险、疗养、治疗待遇的依据。尘肺的病理诊断,由专业技术机构按国家《矽(尘)肺病理诊断分期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病报告办法》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职工尘肺的新病例数、累计发病例数、死亡例数和体检人数汇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的尘肺病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应根据尘肺病期、劳动能力的代尝功能性质,给予治疗或疗养。
    第二十五条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尘肺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各级尘肺病诊断组织根据患者的病情、代尝机能状态,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鉴定意见,记入尘肺证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组织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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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反馈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
·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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