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诊断者,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检查费用。经病理学检查诊断为尘肺病者,应按尘肺病死亡待遇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授予尘肺防治先进单位称号。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的奖励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工厂工作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对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二、不报或假报测尘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体检的; 四、假报或>瞒不报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五、对尘肺病患者不按规定安排治疗或拒不安排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同级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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