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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生前未确诊为尘肺病,死后家属要求进行病理诊断者,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检查费用。经病理学检查诊断为尘肺病者,应按尘肺病死亡待遇处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授予尘肺防治先进单位称号。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的奖励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工厂工作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对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定期检测的;
    二、不报或假报测尘结果的;
    三、不按规定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定期职业性体检的;
    四、假报或>瞒不报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五、对尘肺病患者不按规定安排治疗或拒不安排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同级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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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反馈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
·关于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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