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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实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作为评价、考核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
  
          第二章   防  尘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工艺改革、湿式作业、密闭尘源、合理抽风、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并积极采用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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