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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
【字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与省劳动局联系。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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