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大政发[1993]83号)和《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发[1998]57号)精神,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道路运输业户和车辆维修业户收缴养老保险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可按季、半年或一年期限缴纳,由管辖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征费”和“审验”期间代为收缴。 二、对新建立业户,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审批的同时,为业主办理养老保险各项手续。对已参保但现已中断缴费的,本人可持驾驶证及有关证件,办理续保手续,审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免缴滞纳金。 三、为了做好收缴工作,在“审验”期间,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审验”现场设立服务点,负责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市内服务点如下: 1.中山区:中山区大安街23号,电话:2700376 2.沙河口区:沙河口区成仁街9号,银都大厦三楼,电话:4629441 3.西岗区:西岗区三丰大厦二楼,电话:463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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