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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8-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   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   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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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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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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