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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4-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鄂的决定》(鄂发[1993]28号)中关于“从1994年开始设立省政府专项津站,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科教兴鄂争做贡
献”的规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制度。为了做好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每年选拔200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免征个人所得调节税。
    (二)选拔的范围:全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推广应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中,在第一线岗位上和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应占大多数。被确定为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
带头人的对象可优先选拔。
    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在科研院所、高(中)等院校、厂矿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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