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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7-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策;
    (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三)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人才流动争议的案件;
    (四)监督、检查仲裁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管理下列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调离、借调、辞职、辞退、兼职、聘用、停薪留职、离退休后依法另行从业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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