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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证明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证明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过去受到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处罚及其落实情况、不准生育或限制生育的病情等项内容。
    (五)依照《条例》的规定,审核批准流出育龄夫妻的生育申请,落实有关奖励处罚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入本地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教育,组织流动人口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
    (二)检查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业务,督促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三)综合统计、记录流动人口生育情况,负责和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情况;
    (五)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居民委员会范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暂住登记、统计、落实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制度。凡属我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而外出从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省外来鄂从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其常住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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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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