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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5-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七)无从业单位随亲属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八)其他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按以上分工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统一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纳流动人口时,认真查验有无完备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首要条件,订立从业合同的应载入合同;
    (三)随时了解掌握所接纳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采取节育措施的,应当督促其采取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当负责动员其就地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四)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负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时,应当认真查验孕妇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在接纳孕妇分娩生育时,应当弄清是否属计划外怀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育龄妇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私房出租者对承租者租住期间的计划生育负有监督责任。出租私房时,应当查验承租者有无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者不得同意其租住。私房出租管理部门发现承租人计划生育手续不完备时,不予办理私房出租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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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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