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二、交通、城建、乡镇企业等部门,分工协作,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都要积极支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流往异地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流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与流出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全同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已婚流出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建立与流出育龄人员和流出育龄人员现居住地的联系制度,登记注册,掌握流出育龄人员的流动情况和实行计划的情况; (四)为流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