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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6-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8-6-11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字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社保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济业主、帮工和流动就业者,下同)。
    第三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养老保险重大事项,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以100元为起点,多缴不限。
    个体经济业主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帮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60%,帮工本人缴纳40%。
    帮工有权督促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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