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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3-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已领取>孩生育证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已怀孕的,原发>孩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原发>孩生育证失效,由发证部门收回并注销。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间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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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确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海珠分院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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