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全文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族,并到>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连南>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连南>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连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连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