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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本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老龄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本条例,并就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及非法限制老年人的活动自由。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下同)应当保障父母的生活必需费用。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安排给予治疗、照料,并承担其家务和农务劳动。其成年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应由其成年孙子女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不得干预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应由老年人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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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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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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