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请市人民政府于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施行。 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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