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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6-12-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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