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 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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