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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9-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仍由市、县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已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现在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
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要逐步规范化,逐步统一管理。
    劳动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搞“一刀切”。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变通。可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保证退休职
工最基本的生活,并考虑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县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待遇标准的,所需要费用在税前提取。超过国家规定待遇标准的所需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
、福利基金内提取。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门积累的原则筹集。各地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地目前没在建立积累基金的,应尽快建立。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
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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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4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4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另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区地质矿产勘查单位自愿辞职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区林业、华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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