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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9-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

    六、加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银行要做好配合工作,按企业工资顺序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免签收缴合同,并在基金的支付和存储中予以积极支持。劳动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证》的签发和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对逾期不缴的,
每延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减免。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通过申请,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到期连同利息一并补交。
    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的租赁人,必须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七、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各地、市要抓紧调查研究,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分市、县已实行了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的暂按各地办法执行,待自治区的办法下达后再逐步统一,不断完善。
    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从1992年起,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业务收支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作为表外科目专项反映。
    十、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大七届四次大会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之一,>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和退休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机构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了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保险机构要适当
加强。
    十一、各地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为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索经验。
    十二、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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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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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4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4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另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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