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劳动保护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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