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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11-1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以及采取无害作业等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六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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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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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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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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