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四条 对>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休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 法》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现役的期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发给。超期>役的,有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的,可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团以上机关通知的,>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发给,由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等乙级以上(含>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费的办法。凡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卫生局应当允许,并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需要治疗,需要医疗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负责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的困难的,由其户口据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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