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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要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
交通、食宿、费用由其的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二十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时,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
    (一)无生产能力,家庭生活贫困的孤老孤儿,诊费、医疗费、住院费全免,
    (二)家庭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的,诊费、医药费、住院费酌情减免。
    (三)家庭经济情况能负担医疗费的,诊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按章缴纳。
    凡需要免医疗费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市辖区卫生局审批并负责办理减免医疗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符合配制代步三轮车条件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申请,经省民>厅批准后发给;需要配制假肢和病理鞋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提出申请,由省民>厅审批,需要配制其它辅助器械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市辖区民>局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营业性长途公共汽车(包括国营、私营、和砂包经营),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一条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条件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招收其中一人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招收录用工作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提出意见,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其中招收对象系城镇待业人员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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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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