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招工手续;家居农村的,报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所需劳动指标,在当年下达各地、市的招工指标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中等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或社会招工招干时,在录取分数线和身体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第三十五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不得收取附加费。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按照省民>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复员军人;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役年限长、贡献较大和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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