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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招工手续;家居农村的,报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所需劳动指标,在当年下达各地、市的招工指标中解决。
    第三十二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荣立>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报考中等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或社会招工招干时,在录取分数线和身体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第三十五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不得收取附加费。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按照省民>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复员军人;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役年限长、贡献较大和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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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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