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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的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二十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
    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
    (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和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资)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扶恤金按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一;被大军区(含方面军、军兵种)授予荣>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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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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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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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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