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的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二十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 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 (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和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资)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扶恤金按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一;被大军区(含方面军、军兵种)授予荣>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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