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 (一)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 (三)在>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华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 (五)军人在>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一资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死亡后,由持证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按下列顺序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时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十二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 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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