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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下列情况,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
    (一)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
    (三)在>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华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
    (五)军人在>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一资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死亡后,由持证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按下列顺序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时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十二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
    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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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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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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