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 (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和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邙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度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称号 ,增发百分之三十一;被大军区(含方面军、军兵种)授予荣>称号的,增发百分之十一;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下列情况,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 (一)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 (三)在>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财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 (五)军人在>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死亡时后,由持让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辖区民>局按下列须序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