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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5-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工;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
    (三)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帛企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时,应征得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同意,其收入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条   享受原工资标准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金待遇的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伤残保健金和救济费或退休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增发不足部分的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享受离休、退休待遇,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发给伤残保健金;仍由部队管理的,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二)不享受离休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发给伤残抚恤金。
    (三)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独身一人不宜分散安置的,凡符合其中一条者,经本人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审核后报省民>厅批准,由陕西省荣康医院接收集中供养,发给伤残抚恤金。
    (四)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分散供养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局按照省民>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出现役的特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入伍地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负责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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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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