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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3-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认真汲取教训,保证安全生产,根据《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七章 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
    (二)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三)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它伤亡事故。
    第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还要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五条   对一次死亡一至>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县(区)劳动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市)劳动部门,地(市)劳动部门转报省劳动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地(市)劳动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省劳动部门,省劳动部门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部。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后方可清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第九条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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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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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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