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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9-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当年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自然减员指标)之内进行。
    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在不超过工资含量包干条件下,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人数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计委、劳动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自然减员补充,在当年以内,由用工单位直接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联系后安排招收,不需另行申报劳动计划指标。
    第五条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及《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然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用工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签证。
    第八条   签订、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式六份,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外,要送当地工会、劳动部门、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劳动者所在地劳动业务机构各一份备查。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按《暂行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内容,结合行业、工种的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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