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1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私有化进程,解决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资金不足,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来源是铜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房改>策规定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按规定连续3年以上足额交缴住房公积金,经市房改办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或以完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指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一)、属于中低收入者,自筹资金达到房价款加30%以上; (二)、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已经生效;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方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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