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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4-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及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机关、企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聘用人员)。对违反计划生育>策法规的人员。除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外,应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
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凡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凡已有子女而又违反规定收养、抱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抱养而又生育子女的,按本规定第四条 处理。
    第六条   凡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超生的,或转移、>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超生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   凡溺婴、弃婴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虐待女婴或者虐待女婴生母的,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婴儿出生后>瞒不报且说不清婴儿去向的,按溺婴、弃婴论处。
    第八条   凡国家机关中出具婚姻证明的工作人员、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不按法律规定出具婚姻证明的,或者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诊断证明、施行假手术(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的,或者非法为妇女堕胎、取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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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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