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挤占的基金要限期追回,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甘>发[1991] 222号)的精神,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经费从管理费中支付。管理费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从收取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集中管理,调剂使用。参 照同级财政经费标准,向各地直接核拨经费。管理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在职职工调动时,按国家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金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项基金管理制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从下到上逐级编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核平衡,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执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 、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批准暂按系统实行统筹的煤炭、农垦、建>系统,按地(市、州)对待参加省级统筹。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后应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规定精神,在处理参加了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时,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变更和终止后,其离退休(职)人员转由主管部门负责 或由兼并企业管理,并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条件成熟时,也按此办法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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