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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3-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   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策。
    第四条   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   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六条   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   统筹的项目主要有:按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应支付的离休赛、退休费、按月支付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补贴、价格补贴等。离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抚恤费和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实行省级统筹,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三章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第九条   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积累率为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3%。
    省级统筹的征集比例,按各地(市、州)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占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统计口径)比例,加积累金、管理费和离退休(职)人员业务费确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一年核定一次,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各地从省级统筹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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