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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7-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策,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农村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男女双方符合“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均含本数)初婚的为晚婚”规定的,自结婚之日起可免去夫妻双方一年义务工。
    第四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五条   初婚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下列优待:(一)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免去夫妻双方二年义务工;(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
健费五元,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在集体提留、统筹费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或者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等其它奖励,对经济条件确有困难的乡(镇)、村,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计划外生育事业费或计划生育费中解决;(三)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给
予优先审批;(四)在土地小调整时,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五)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入托、入园、就医,有条件的村、组可以免费;独生子女大、中专毕业分配时,可照顾在其父母就近安排工作;(六)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招工或安排在乡(镇)、村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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