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办发[2001]76号
2001年5月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2001年3月6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宣传,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好《条例》,对我省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应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要设专用窗口,示意“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咨询”字样,提高业务质量。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登记、变更、缓建、停交、转移、提取、封存等跟踪管理制度。要通过调查>底、上门业务等措施,使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省、地(州、市)甘肃矿区及经批准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县(市),应成立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吸收工会代表、专家参加,与房改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可单独成立,但不行使领导当地房改的职权。 三、根据《条例》规定,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按照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条件(见附>),经县(市)政府申请,地(州、市)行署(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属和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运作,并对省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